案例:
陆先生赴异地参加同学聚会住在某酒店。聚会结束那一天到总台退房后,因赶火车走得比较着急,大步向大堂门口走去,快到门口时突然脚底一滑,整个人摔倒,屁股重重落地。他坐在地上后才发现地面湿滑,但周边没有立放“小心地滑”的警示牌。走在他前面的同学詹某回头见状,立即扶他起来。由于陆先生当时能站能走,身体似无大碍,加上急于赶火车,也就没有当场与酒店交涉,便匆匆离酒店而去。之后大堂副理查看地面,确是湿滑,立即通知PA处理。
陆先生回到家后,当晚躺在床上觉得腰部以下隐隐作痛。他想也许是因为坐七八个小时火车疲累所致,心想睡一觉就会好了,也就没当一回事。然而到了第二天疼痛加剧,到医院骨科检查,诊断为尾椎骨骨折,按医嘱需要卧床休息和服药。
陆先生当即将在酒店摔伤及医院诊断结果通知了酒店,酒店回应:“酒店将会认真调查核实,该承担什么责任就承担什么责任。”陆先生仍然不放心,就委托当地那位也就是当时扶他起来的同学詹某到酒店交涉此事,并要求查看大堂的监控录像。
詹某和酒店保安部一起看了监控录像,但由于光线较弱,虽然可以看到有个人摔倒,而面部无法看清,也就是说尚不能确定摔倒的人就是陆先生本人。
陆先生经过十多天的治疗,身体基本痊愈,共计花费医疗费用近三千元。之后陆先生向酒店提出赔偿要求,酒店则称没有证据可以证明陆先生是在该酒店摔倒受伤,所以不同意赔偿。
陆先生本想通过诉讼讨回公道,后来在当律师的同学邹某建议下,决定先由邹律师出面与酒店交涉,看能否协商解决。随即邹律师向酒店指出酒店一方应予赔偿的两条理由。
第一,有证据表明陆先生是在该酒店摔倒。证据有:一是酒店监控录像展示有人摔倒时间与陆先生退房时间吻合;二是陆先生同学詹某也能证明陆先生摔倒情况;三是由于当时陆先生受伤并不严重,没有意识到会摔成骨折,所以没有当场向酒店提出符合常理,但是就诊后已及时通知酒店;四是酒店也没有证据能证明录像中那个摔倒的人不是陆先生而是另有其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2条关于“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的规定,从而可以认定陆先生就是在该酒店摔倒的人。
第二,酒店未尽到对消费者安全保障的义务,例如地面湿滑且没有围警戒线或立警示牌。
不过,邹律师也客观地指出陆先生走的比较着急而忽视了脚下安全,存在一定过错,也要负一定责任。
酒店听了陆先生所请的邹律师一番表白,之后又了解到陆先生是一名中学教师,而且医疗证据充分,排除了陆先生“碰瓷”讹诈可能,于是当即决定与陆先生协商解决。最后除了付清陆先生所花费的医疗费用外,另在酒店可接受的范围内给予对方一定的经济补偿,双方终于握手言和。
点评:
酒店遇到此类事件,首先考虑的应当是与对方协商解决,而不是推诿责任或立即走法律程序。否则,有可能对方索赔的额度更高,问题更难解决。当然,假如对方索赔呈狮子大开口之态,那也只好对簿公堂。该酒店听了对方律师表白后迅速转变当初拒绝赔偿的态度,做出与陆先生协商解决的决定,应当说是十分明智的。
顺便指出,陆先生的摔倒是因为大堂地面湿滑且无安全警示所致。为了减少类似本案事件的发生,酒店上下都应当强化安全意识,从源头上加强防范措施,这才是杜绝问题产生的根本之道。